价值百万的豪车在公路上行驶中突发自燃,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。车主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。近日,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。最终,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全损进行赔付及支付资金占用费。目前,判决已生效。
豪车自燃报废,车主维权一波三折
2022年11月15日,赖先生为其某品牌越野车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。其中,保单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,在营业性场所维修、保养、改装期间,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,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。
2023年7月14日,赖先生因车辆曾出现过故障灯但并未排查出原因,将车辆交给某汽车养护中心,要求排查一下车辆故障并对车辆进行清洗。汽车养护中心的员工在收到汽车后,经过检查发现车辆行驶存在抖动现象,但无法排查出具体故障原因,便联系某专业维修店进行检测。某专业维修店的员工王某在对车辆外部进行初步查看后,便独自驾车外出试车,行驶约15分钟后,车辆发生自燃。
经某保险公司调查员复勘,车辆达到报废程度,但认定本次事故在维修保养、测试期间发生的,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,并作拒赔处理。
保险拒赔引争议,免责条款成焦点
庭审上,某保险公司主张,维修员为找出车辆故障原因开车上路进行检测,是车辆维修的合理组成环节,事故是发生在维修保养、测试期间,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;且案涉车辆主要烧毁车头部分,车身、车尾仍存在残余价值,故对原告诉请的“全损金额”不予认可。
而赖先生则表示,案涉车辆是在公共道路行驶时发生自燃事故,保险公司主张是对免责条例“机动车在营业场所维修、保养、改装期间”进行了扩大解释,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情形不符;且案涉车辆只是交付洗车和上路检查,并未进行任何实质维修保养,其与汽车美容店、某专业维修店并未建立承揽合同关系。
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,首先,责任免除约定“在营业性场所”维修、保养、改装期间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免赔,而本案案涉车辆事故发生在公路上,并非营业场所,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场所;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《调查报告》等证据显示,汽车美容店与某专业汽修店均没有对案涉车辆作出实质性维修,也不符合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。综上,法院认定案涉事故不符合免责条款造成的损失,不发生效力。最后,根据上述《调查报告》,案涉车辆已达到报废程度,即案涉车辆已达全损。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赖先生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64.4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:保险免责条款≠万能挡箭牌
东莞第一法院东城法庭法官许书琴表示,保险的核心价值是为消费者抵御意外风险提供保障,免责条款不应成为保险公司推卸责任的借口。消费者投保时需仔细研读 “免责条款”,因其关乎自身权益限制。若条款表述模糊,消费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当场解释,务必全面准确理解保险合同内容后再签字,避免理赔时陷入困境。保险公司制定免责条款要秉持公平合理原则,平衡双方权利义务,不能以不合理约定逃避保险责任。同时,需对投保人尽到 “提示” 和 “说明” 义务。只有保险双方切实履行责任义务,才能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保险市场,让保险发挥风险保障作用,使 “免责条款” 不再阻碍消费者维权。
(来源: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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